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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木网物流保险险种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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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木网(   (一)陆运险的责任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主要是指火车、汽车)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对陆运险的承保范围大致相当于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水渍险”。

  (二)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三)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或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消耗所引起的损失。

  3.由于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

  (四)陆运:“仓至仓”条款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基本相同,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陆运和有关水上驳运在内,直到该项货物送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但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载的车站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五)陆运战争险

  陆运战争险与海运战争险,就战争险的共同责任范围来说,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对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武装冲突所导致的损失,如货物由于捕获、扣留、拘留、禁制和扣押等行为引起的损失应负责赔偿。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指南

一、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怎么办?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每个市、县,这给被保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十天)报案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一旦出险,可以在出险地当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报案,也可以在承保地公司报案。损失在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下同)的赔案可以在出险地公司迅速赔付。如果损失金额高于三千元,则由出险地公司和承保地公司联系,以确定是由当地机构全权代理赔偿还是由承保地公司亲临出险地理赔。二、索赔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向保险公司提请赔偿时,应携带下列有关证明: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单据。另外,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还需要携带向第三者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及诉讼书。三、保险公司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公司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时效有多长?被保险人从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起,经过天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单证,或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四、保险公司的赔付期有多长?保险公司得知保险标的出险后,有责任查勘现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认定损失原因,核定是否赔偿。但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偿。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哪些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和损失证明。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的当地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六、什么是代位请求赔偿权及其效力?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规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的同时取得了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力,这个权力就叫代位请求赔偿权。如果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力的,保险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若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并将向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参考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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